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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83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483號

原告
邱漢榮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參加人
陳玉華
被告
曹春蓮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被告
林國偉
被告
林國勳即林圓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珠
複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訴訟參加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上開同法第8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應於主文第3 項就原告敗訴部分,一併命參加人負擔參加訴訟費用之裁判,惟該部分顯有脫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 怡 玲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8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