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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陳舒珊即陳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6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