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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告
亞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蔡啟漳
送達代收人
張貴芳
被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