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9號
- 上訴人
- 詹耀華
- 被告
- 詹素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