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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9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訴人
詹耀華
被告
詹素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