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唐春玉
- 即被告
- 4樓
唐寬
唐瑞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秋畑間因100 年訴字第2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3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號
唐寬
唐瑞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秋畑間因100 年訴字第2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3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