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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唐春玉
即被告
4樓

      唐寬

      唐瑞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秋畑間因100 年訴字第2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3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