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盈秀即新原味商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陳盈秀即新原味商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邱鑫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德容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