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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告
鍾昌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頭份鎮公所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貳仟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