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8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483號
- 原告
- 邱漢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芬律師
- 參加人
- 陳玉華
- 被告
- 曹春蓮
- 訴訟代理人
- 葉天昱律師
- 被告
- 林國偉
- 被告
- 林國勳即林圓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鳳珠
- 複代理人
- 葉天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訴訟參加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上開同法第8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應於主文第3 項就原告敗訴部分,一併命參加人負擔參加訴訟費用之裁判,惟該部分顯有脫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 怡 玲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