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蘇燕惠
- 被上訴人
- 柯明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3,8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3,8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