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周靜玟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謝榮興
- 法定代理人
- 謝曉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謝榮興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元為新臺幣(下同)6,602,2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謝榮興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元為新臺幣(下同)6,602,2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