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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2號

履行離婚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麗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2號

原告
陳瑄婗
被告
林峻麒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13日下午2 時40分許,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離婚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