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2號
- 原告
- 陳瑄婗
- 被告
- 林峻麒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13日下午2 時40分許,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2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13日下午2 時40分許,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