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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玉鳳
即原告
倪運楏
即原告
王陳春梅
即原告
林姚麗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余清己

      余國成

      余惠玲

      余惠卿

      林素昭

      何秀桃

      黃江玉梅

      鄧慶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472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96,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