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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正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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