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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李坤鎔
再審被告
范美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9號事件聲請再審,再審原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26號),惟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101 年度抗字第461 號裁定駁回確定。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而命其補繳裁判費。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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