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李坤鎔
- 再審被告
- 范美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9號事件聲請再審,再審原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26號),惟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101 年度抗字第461 號裁定駁回確定。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而命其補繳裁判費。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