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陳俊森
- 聲請人
- 陳淑霞
- 聲請人
- 陳美宇
- 聲請人
- 號
- 聲請人
- 陳憬萱
- 聲請人
- 陳映庭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劉珈伶
- 7樓
- 號5樓
- 00之1號
00之1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文德(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造橋鄉平興村2 鄰新庄7 號)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文德之遺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