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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5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05號

聲請人
陳俊森
聲請人
陳淑霞
聲請人
陳美宇
聲請人
聲請人
陳憬萱
聲請人
陳映庭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珈伶
7樓
號5樓
00之1號

00之1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文德(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造橋鄉平興村2 鄰新庄7 號)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文德之遺產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書 記 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