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國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苗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劉政鴻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惠娟
呂依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李國楨對於民國103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