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李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八十八年度繼字第一二三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以下稱竹南信合社)而為被繼承人何財福之債權人。聲請人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自民國100 年7 月9 日概括承受竹南信合社之資產負債,並依法公告於報紙,故竹南信合社對何財福之債權業已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為了解何財福之繼承人繼承情形,而有閱覽如主文所示案卷之必要等語,並提出本院101 年6 月25日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 年5 月31日函、刊登公告之新聞紙及借據影本各1 份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