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小字第2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小字第259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李金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本院101 年度苗小字第259 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12日本院所為駁回移轉管轄聲請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小字第25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本院101 年度苗小字第259 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12日本院所為駁回移轉管轄聲請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