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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穎淇

號17樓之1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8 月16日所為101 年度苗簡字第272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3,5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7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