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忠華
- 訴訟代理人
- 宋國鼎律師
李宣毅律師
劉繼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8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