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玉鳳
- 即原告
- 倪運楏
- 即原告
- 王陳春梅
- 即原告
- 林姚麗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清己
余國成
余惠玲
余惠卿
林素昭
何秀桃
黃江玉梅
鄧慶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472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96,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