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正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正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