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49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494號
- 上訴人
- 盧榮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淯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