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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淯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盧榮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30日本院102 年度苗簡字

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駁

回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35,200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地號     │ 公告現值 │原告買受之面積│   價額    │
│  │  (苗栗縣)   │(元/ ㎡)│(平方公尺) │ (新臺幣)  │
├──┼──────────┼─────┼───────┼────────┤
│ 1 │後龍鎮○○段0000地號│  4,200 │   49    │  205,800   │
│  │(重測前:後龍鎮新港│     │       │        │
│  │段東西小段85地號) │     │       │        │
├──┼──────────┼─────┼───────┼────────┤
│ 2 │後龍鎮新興段1074地號│  4,200 │   7    │   29,400   │
│  │(重測前:後龍鎮新港│     │       │        │
│  │段東西小段94地號) │     │       │        │
├──┴──────────┼─────┴───────┼────────┤
│             │             │  235,2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4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