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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63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63號

原告
黃詩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息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坐落苗栗縣竹南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僅部份相同,依民法第824 條第6 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是否有該各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合併分割?如有,請提出各共有人之同意文件。

二、被繼承人方長、林娥、林首吉、周林月英、蔡好、蔡萬富、林蔡金葉、林明忠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手抄本。

三、被告方息南、方息經、林富雄、黃玉英、林書微、林以千、林芷羣、林谷彥、林柏辰、林彩霞、林彩玉、周忠興、周忠隆、周夏玲、周夏菁、謝林阿美、林妍華、林素珠、葉方圓、蔡德金、蔡德火、曾瑞琴、蔡鴻乘、蔡鴻嘉、蔡嘉慧、蔡木榮、林彥七、張淑惠、林修弘、林政弘、林明吉、林寶玉、林美玉、周蔡蜂、李蔡金聰、蔡來春、蔡桂蘭、蔡寶玉、方信淳、方世樑、駱秀針、方英明、方英健、方東三、方信繁、方信藏、方佳立、方進富、方進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

四、被告魏林錦麵為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五、被繼承人方長次女方氏青、三女方氏甜妹出養後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6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