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鍾榮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苗栗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謝福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銅鑼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梁煜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嬌英
彭兆英
彭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鍾榮輝對於民國102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