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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2號

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兆吉
相對人
即被告
林輝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22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02 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頁倒數第十行關於「101 年4 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4 月17日」。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頁第十二行關於「苗栗縣頭份鎮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政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5 頁倒數第10行關於「101 年4 月19日」及第7 頁第12行關於「苗栗縣頭份鎮公所」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林兆吉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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