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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仲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世樑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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