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0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林錦綉嘗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發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馨月律師
- 被告
- 林李阿菊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建德律師
- 被告
- 林王秀英
- 被告
- 林德烈
- 被告
- 林鑾烈
- 被告
- 林燕彩
- 被告
- 林萬華
- 被告
- 朱鳳英(即林辰烈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有智(即林辰烈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怡嘉即林宜玟(即林辰烈之繼承人)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權烈
- 被告
- 林士發
- 兼 0號
林阿春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所為之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待更正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待更正欄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待更正欄 │更正結果欄 │ ├──┼────────────────┼────────┤ │1 │有關主文第四項關於當事人部分「被│被告林燕彩、林萬│ │ │告林燕彩、林萬華、林阿春、林士發│華、林士發、、林│ │ │、林辰烈、林鑾烈、林權烈、林德烈│鑾烈、林權烈、林│ │ │」 │德烈、林李阿菊 │ ├──┼────────────────┼────────┤ │2 │有關主文第五項關於地上權「登記予│辦理登記後,將該│ │ │以塗銷。」 │地上權登記予以塗│ │ │ │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