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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0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告
祭祀公業林錦綉嘗
法定代理人
林順發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被告
林李阿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
被告
林王秀英
被告
林德烈
被告
林鑾烈
被告
林燕彩
被告
林萬華
被告
朱鳳英(即林辰烈之繼承人)
被告
林有智(即林辰烈之繼承人)
被告
林怡嘉即林宜玟(即林辰烈之繼承人)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權烈
被告
林士發
兼           0號

      林阿春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所為之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待更正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待更正欄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待更正欄                        │更正結果欄      │
├──┼────────────────┼────────┤
│1   │有關主文第四項關於當事人部分「被│被告林燕彩、林萬│
│    │告林燕彩、林萬華、林阿春、林士發│華、林士發、、林│
│    │、林辰烈、林鑾烈、林權烈、林德烈│鑾烈、林權烈、林│
│    │」                              │德烈、林李阿菊  │
├──┼────────────────┼────────┤
│2   │有關主文第五項關於地上權「登記予│辦理登記後,將該│
│    │以塗銷。」                      │地上權登記予以塗│
│    │                                │銷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