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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告
麗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7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一部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07,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6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