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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24號

更正地上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24號

原告
鍾榮輝
被告
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福勝
訴訟代理人
駱秀如
被告
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梁煜誠
訴訟代理人
彭道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呂廷堯」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梁煜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所為102 年度苗簡字第324 號裁定,因被告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呂廷堯已於102 年5 月10日離職,嗣由繼任法定代理人梁煜誠於102年7 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故該裁定關於被告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應列梁煜誠,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呂廷堯」之記載,係「法定代理人梁煜誠」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2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更正地上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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