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2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24號
- 原告
- 鍾榮輝
- 被告
- 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謝福勝
- 訴訟代理人
- 駱秀如
- 被告
- 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梁煜誠
- 訴訟代理人
- 彭道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呂廷堯」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梁煜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所為102 年度苗簡字第324 號裁定,因被告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呂廷堯已於102 年5 月10日離職,嗣由繼任法定代理人梁煜誠於102年7 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故該裁定關於被告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應列梁煜誠,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呂廷堯」之記載,係「法定代理人梁煜誠」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