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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49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494號

上訴人
盧榮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淯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49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