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04號
- 原告
- 廖英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來發等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主張對被告呂來發之債權額為若干(是否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票字第9301號民事裁定所載新臺幣82萬元)?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後龍鎮○○路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0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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