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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2號

確認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榮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苗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福勝
被上訴人
即被告銅鑼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梁煜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彭嬌英

      彭兆英

      彭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鍾榮輝對於民國102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