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茹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3 年7 月4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