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