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仲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世樑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世樑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