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賴炎燈

      周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炳煌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