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徐仁貴
上列上訴人與福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勞訴字第3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福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勞訴字第3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