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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請人
張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須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等)。

二、民國103 年8 月12日選舉清算人股東臨時會議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三、民國103 年8 月20日審查清算人製作財務表冊之股東臨時會議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四、提出清算人就任後,已以「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即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報紙正本等)及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