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宇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栗榛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竣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偉芬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 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