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莫秀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淑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3 年11月4 日送達於上訴人於原審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李添興律師,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因上訴人本人即居住在本院所在地即苗栗縣苗栗市,故本件計算上訴期間自無扣除在途期間之餘地。據此,本件上訴人得上訴之末日應為103 年11月24日,惟上訴人遲至103 年11月26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是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