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涂成祿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涂正彥
徐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71,2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