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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梁晉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涂成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涂正彥

      徐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71,2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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