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峻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瑄婗
- 訴訟代理人
- 廖宜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峻麒所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