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5號
- 抗告人
- 即
- 原告
- 陳加恩
- 法定代理人
- 盧月嬌
- 訴訟代理人
- 賴宜孜律師
- 相對人
- 即
- 被告
- 李得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7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裁定撤銷。
抗告人即原告以民國103 年10月7 日送達本院民事擴張聲明狀所為擴張聲明新臺幣1,412,149 元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51,703 元,嗣以民國(下同)103 年10月7 日送達本院之民事擴張聲明狀擴張為3,163,852 元,共擴張1,412,149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2,383元,扣除已繳之18,424 元,尚應補繳13,959元,本院於103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抗告人應於5 日內補繳(見本案卷第43頁),因抗告人逾期並未補正,本院即以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裁定(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僅能駁回擴張聲明部分,卻駁回全部訴訟,顯就抗告人已繳納之18,424元部分、已依法起訴之聲明未予審酌等語。
四、經核抗告人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茲將本院於103 年10月27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原裁定撤銷,並將抗告人以103 年10月7 日民事擴張聲明狀所為擴張聲明1,412,149元部分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