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4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42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陳坤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413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接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在案(98年度繼字第413 號)為了解本案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7 月30日苗院燉98司執天2386字第21275 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