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42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麗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42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陳坤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413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接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在案(98年度繼字第413 號)為了解本案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7 月30日苗院燉98司執天2386字第21275 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42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