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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梁晉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峻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瑄婗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峻麒所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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