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吳浩銘
吳王春梅
吳松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拾玖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