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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原告
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上訴人
原告
余采緹即余信蓉
參加人
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蘇懷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081,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9,9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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