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 余釧榮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余采緹即余信蓉
- 參加人
- 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釧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蘇懷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081,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9,9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