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梁晉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紹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89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8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