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紹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89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8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